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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 |||
依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则: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法宣传的,按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则,以安排、使用安排损坏法令施行罪科罪处分。 【事例】丁某,男,60岁,初中文化,工人。2006年开端参与“”安排,屡次不合法登陆境外“”网站下载有相关的材料,购买电脑及打印机等东西,制造、仿制“”安排宣传品用于发出和粘贴,并在市区多处电线杆、墙壁上书写“”标语。2009年4月9日,丁某在粘贴、发出“”传单和书写标语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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