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全国服务热线:

13853399336

球彩直播网页版

广场舞电动车养狗族关于这些请看《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

时间: 2023-09-07 19:44:54

来源: 球彩直播网页版

   详细介绍

  今天(8月11日)下午,《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公布实行新闻发布会召开。该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是指城镇行政区域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完备的区域,其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施行之日向社会公布,以后每两年公布一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其区域内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民政、农业林业、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道路保洁使用低尘清扫作业方式;快速路、主次干道应当采用湿式除尘保洁。干燥少雨天气应当增加洒水频次,防止和减少扬尘。

  (一)在道路两侧的护栏、杆件、健身器材、绿化设施等处悬挂、搭放物品,影响市容的;

  电动车(不含纳入国家产品目录的电动汽车)、两轮摩托车和机动三轮车不得载客营运。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设置摊点群应当坚持促进就业、方便市民、合理地布局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定点、限时经营,引导零散、流动摊点依法规范经营,鼓励摊点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摊点群的规划工作。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道路两侧二百米范围内不可以设置摊点。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影响市容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和杆件、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喷涂、刻画小广告。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时间应当限定在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二十二时之间,不得扰民。抢修、抢险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犬只饲养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带领犬只到户外时,应当为犬只佩戴准养证号牌,拴系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绳链,及时清洗整理粪便。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设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推进网格管理,及时、准确掌握各类基础信息。

  市人民政府能够准确的通过本条例制定城市管理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少数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按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相关规定执行。

  (2017年6月27日蚌埠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是指城镇行政区域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完备的区域,其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施行之日向社会公布,以后每两年公布一次。

  第三条 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疏管结合、权责一致、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为基础,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综合执法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确定权责不明和职能交叉事项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其区域内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民政、农业林业、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的单位应当做好城市道路和公共设施的管理养护工作。出现缺损、移位、污秽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第九条 城市道路保洁使用低尘清扫作业方式;快速路、主次干道应当采用湿式除尘保洁。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道路两侧的护栏、杆件、健身器材、绿化设施等处悬挂、搭放物品,影响市容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绿色出行,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实行公交优先。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完好,标志齐全、醒目,经营性车辆还应当保持车内清洁。

  第十五条 电动车(不含纳入国家产品目录的电动汽车)、两轮摩托车和机动三轮车不得载客营运。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配建停车场为主、社会停车场为辅、路侧临时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加强对各类车辆停放的管理。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设置摊点群应当坚持促进就业、方便市民、合理布局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定点、限时经营,引导零散、流动摊点依法规范经营,鼓励摊点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摊点群的规划工作。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摊点群的规范设置工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摊点群的日常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饮食摊点备案登记,备案登记证明应当载明业主姓名、经营范围、经营时间、经营区域、投诉电话等内容。

  (三)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施,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季节性较强的农贸产品上市前划定经营区域和时段。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影响市容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和标识标牌系统规划,制定广告设施、标识标牌设置规范,明确户外广告、标识标牌设置的区域、位置、规格、形状、材质等要素,并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标识标牌的产权单位或者设置单位理应当定期组织清洗,破旧的应当及时整修更新,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牢固、功能完好。

  (一)电子显示牌(屏)应当合理控制亮度和音量,开启时段为六时至二十二时;

  (一)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规范,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一致,符合地名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设置建筑名称、单位名称等,色彩、风格应当与建筑主体相协调,不得损坏建筑物外立面。

  第二十六条 路名牌、交通指示牌、公交站名牌、园林指示牌、公厕导视牌、残疾人服务标识等公共引导标识,应当规范设置。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上设置条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品。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和杆件、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喷涂、刻画小广告。

  第二十九条 施工场地应当设置公示公告牌、警示标志、夜间照明装置、封闭围挡等安全防护设施。封闭围挡外侧不得堆放物料、机具以及其他杂物。

  建筑、拆迁工地设置的封闭围挡,临主干道的,不低于二点五米;临次干道的,不低于一点八米。园林、市政工地设置的封闭围挡,临主干道的,不低于一点八米;临次干道的,不低于一点五米。

  未设置公示公告牌、警示标志、夜间照明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设置封闭围挡或者设置封闭围挡不符合标准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在围挡外侧堆放物料、机具以及其他杂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施工场地应当采取措施降尘,地面、堆土等应当临时覆盖或者绿化。在建建筑工地还应当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场内道路硬质铺装。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产生的渣土、垃圾等应当定点堆放、有效覆盖,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等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应当拆除工地围挡等临时设施,清运渣土、剩料,及时清理、平整场地。

  第三十三条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时间应当限定在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二十二时之间,不得扰民。抢修、抢险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应当设置在门窗、阳台内侧。

  第三十五条 临街建筑物的外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放置物品,在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不得超出护栏、护墙。

  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遮阳帐篷、太阳能等设施,应当合理设置,保证安全,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建筑物容貌。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商业经营用房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门窗应当采用透视的安全防护设施。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十米以上,且其朝向应当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第三十八条 组织或者参加广场舞、健步走等群体性文化体育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四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地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公厕。

  沿街单位和经营性公共场所附设的厕所应当设置对外开放标识,在工作、营业时间开放。

  犬只饲养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带领犬只到户外时,应当为犬只佩戴准养证号牌,拴系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绳链,及时清理粪便。

  第四十二条 提倡文明办丧事和文明祭祀活动。禁止在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从事户外祭祀活动。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引导和支持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对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设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推进网格管理,及时、准确掌握各类基础信息。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设置公共信息栏,方便公众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履行法定公共管理事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城市管理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少数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按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相关规定执行。